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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x辯論]你對二次創作有什麼意見及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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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17-5-2012 19:57:4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毒男善 於 17-5-2012 20:09 編輯

二次創作(Re-creation),簡稱二創,指在一些已經存在的各種藝術和著作作品,如文章、圖片、影片或音樂歌曲等之上,加以改變、改編、加添新創作或者以其他形式等進行創作,網上部份同人繪畫及許多惡搞,包括改圖及改編歌詞等都屬於二次創作。至於其衍生出來的作品,便被稱為二次創作作品(Derivative Works)。

二次創作在香港引發起原作品持有人及二次創作者與網民的兩批立場對立人士的激烈爭論。
題目:
你是否同意政府立法管理網上二次創作行為?試談談您的意見。

裁判: 毒男善

如不知道辯論的規則和玩法,可參考
http://neuron.csie.ntust.edu.tw/homework/94/ComputerIntro/Homework1/B9415029/%E8%BE%AF%E8%AB%96%E8%A6%8F%E5%89%87.htm

http://speakerhomeblog.blogspot.com/2007/01/blog-post_06.html


是次辯論可有助提升會員的通識及辯論能力.

警告:

勿進行罵戰及辯論內容不得含有粗口。




是次辯論為個體經營,與樂古無關

是次辯論不是樂古

會員之內容只是個人意見,不代表樂古立場。

二次作---參考資料:

http://evchk.wikia.com/wiki/%E4%BA%8C%E6%AC%A1%E5%89%B5%E4%BD%9C

結束時間: 15-8-2012 19:46 裁判: 毒男善

正方觀點 (0)

支持香港政府立法管理網上二次創作行為。

反方觀點 (10)

反對政府立法管理二次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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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手:1 ( 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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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發表於 17-5-2012 20:05:5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Kamma 於 17-5-2012 20:15 編輯
    陶傑:太監急了

    特區網絡廿三條,將「二次創作」訂為侵權,嚴格來說,原創者還有資格起訴,但《特區網絡廿三條》的要害,在於即使原作者沒有問題,特府都可以檢控

    曾蔭權口口聲聲說「小政府,大市場」,在網絡這個大市場,侵權與否,關政府個屁事?自應由市場自行定奪。政府插上一腳,還哪來甚麼「小政府,大市場」?曾蔭權如果不是自我掌摑、自我否定,就是有心埋一個地雷奉送梁振英。

    譬如印度《作死不離三兄弟》的電影海報,原海報的三名男角頭像,在特首「選舉」時被香港網民換成曾、唐、梁。海報和電影的原創人,遠在印度,即使覺得侵權,也應由印度原作者、導演、海報設計及三位明星發律師信,印度人如果不理,即是他們哈哈一笑,視如無事。印度創作的皇帝都不急,姓曾的太監(這裏指曾特府,請勿誤會),把一張臉湊到印度創作人的屁股上拱護,又急甚麼?

    香港網民可以惡搞Mr Beans、占士邦、Lady GaGa等的形象和作品,可以保證,英國人和印度人一樣,都有優等民族的胸襟,當他們隔洋看到特區政府以「餓狗搶屎」的姿態,撲向香港的網民檢控侵權的時候,都會暗笑:中國人社會自相殘殺的漢奸走狗何其多。


    網絡廿三條在於政府凌駕私人選擇。

    這是經濟學的基本邏輯,沒有辯論的必要。

    as i wrote on my facebook

    「 二 次 創 作 若 有 損 版 權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的 話 , 早 就 要 求 了 YOUTUBE 刪 片 了 , 又 或 從 民 事 告 那 創 作 者 。 局 限 之 下 爭 取 最 大 利 益 , 不 刪 片 即 是 說 利 益 的 損 害 極 少 , 又 或 是 有 界 外 利 益 , 比 如 免 費 賣 廣 告 。

    留 給 版 權 持 有 人 自 己 決 定 不 就 可 以 嗎 ? 不 容 許 二 次 創 作 可 能 損 害 版 權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這 是 經 濟 學 。

    我 的 結 論 是 : 以 保 障 版 權 持 有 人 為 名 , 實 際 是 「 網 絡 廿 三 條 」 。

    「 告 與 不 告 , 選 擇 的 自 由 應 該 版 權 持 有 人 的 手 上 , 而 不 是 執 法 者 。

    說 過 了 , 要 求 youtube 刪 片 即 是 有 損 。 否 則 的 話 , 一 是 損 害 是 sufficiently small , 二 是 有 spillove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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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發表於 17-5-2012 20:44:41 | 只看該作者
    希望反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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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發表於 17-5-2012 21:31:50 | 只看該作者
    我就冇咩意見
    只要我唔會比人拉就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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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發表於 17-5-2012 22:38:25 | 只看該作者
    嚴重損害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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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發表於 17-5-2012 22:40:05 | 只看該作者
    二次創作係一把雙刃劍, 佢可以用作諷刺時弊, 但係亦可以用黎誹謗或攻擊他人. 我諗政府立例就係想杜絕用黎誹謗或攻擊他人ge 二次創作. 而我認為政府執法時要保持中立.(如這條法令通過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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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發表於 17-5-2012 22:41:00 | 只看該作者
    點解冇人睇得出個重點係政府凌駕私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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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發表於 17-5-2012 23:44:17 | 只看該作者
    我唔想遲啲冇哂野可以比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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